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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購土地退還土地增值稅後,有5年管制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土地所有權人於出售自用住宅用地後,自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2年內重購他處自用住宅用地,且新購土地地價超過原出售土地地價,扣除繳納土地增值稅後之餘額者,得申請就其已納土地增值稅額內,退還其不足支付新購土地地價之數額。

稅務局進一步說明,因重購土地退還土地增值稅者,其重購之土地,自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5年內不得再行移轉或改作其他用途,如於管制期間內再移轉或改變用途不符自用住宅用地之規定,將會依規定追繳原退還稅款,即便是夫妻間的贈與也屬於再行移轉,也會被追繳原已退還之土地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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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市府分類: 財政稅務
  • 最後異動日期: 2020-09-28
  • 發布日期: 2020-07-24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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