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訊)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納稅義務人應納稅捐,於繳納期間屆滿30日後仍未繳納者,稽徵機關得就義務人相當於應繳稅捐數額之財產,通知有關機關辦理禁止財產處分。除依法申請復查、提起訴願並繳納復查決定之應納稅額半數或提供相當擔保外,仍會被依法移送強制執行。
稅務局指出,常有納稅義務人質疑,名下所有不動產已被稽徵機關辦理禁止處分,為何又被移送行政執行分署強制執行;該局說明,依稅捐稽徵法第24條第1項規定,納稅義務人欠繳應納稅捐者,稅捐稽徵機關得就納稅義務人相當於應繳稅捐數額之財產,通知有關機關,不得為移轉或設定他項權利。此稅捐保全措施與移送強制執行,並非僅能擇一執行,且行政執行分署為儘速徵起欠稅,依行政執行法規定,得就債務人之所有財產中,選擇容易收取且符合比例原則為優先執行,執行標的並不限於遭禁止處分之財產。
該局特別呼籲,納稅義務人除對核課稅額有異議而依規定申請復查者外,請務必在期限內繳納,以避免欠稅逾期未繳,財產受禁止處分,影響移轉權益。民眾如有任何地方稅疑問,可撥打04-22585000按1接電話客服中心或利用0800-000321免費電話,將有專人為您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