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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偶一方依法行使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而取得不動產,非屬契稅課徵範圍

(臺中訊)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配偶一方依民法第1030條之1規定,行使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而取得不動產,非屬契稅課徵範圍。

    稅務局進一步說明,契稅條例第2條規定,不動產之買賣、承典、交換、贈與、分割或因占有取得所有權者,應申報繳納契稅。但配偶一方依民法第1030條之1規定,因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行使剩餘財產差額分配之請求權,申辦土地建物所有權移轉登記取得不動產,則非屬契稅條例第2條規定之課徵範圍。

    民眾若有任何疑義或需要進一步的資訊,歡迎利用0800-000321免付費電話或04-225850001接電話客服中心,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 市府分類: 財政稅務
  • 最後異動日期: 2020-06-29
  • 發布日期: 2020-06-29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 點閱次數: 2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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