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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已核准適用自用住宅稅率之土地,新取得持分部分,仍應申請自用住宅優惠稅率

  (臺中訊)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每年地價稅開徵期間,常有民眾反映,其原持有部分土地於取得後已申請並核准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後因贈與再取得部分持分,其新取得持分部分並未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而引發爭議。

  該局特別提醒,土地所有權人分次取得同一地號之土地,先取得持分土地部分,經申請核准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之後再取得同一地號持分土地,全部持分土地如欲適用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仍應在地價稅開徵40日(即922日)前提出申請。

  若有任何疑問,可以撥打(04225850001轉電話客服中心或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詢問,將有專人為您解答。

  • 市府分類: 財政稅務
  • 最後異動日期: 2020-06-11
  • 發布日期: 2020-06-11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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