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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產分割協議書應按協議成立時價值繳納印花稅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民眾因繼承所書立之遺產分割協議書,如包括不動產分割,並據以持向地政機關辦理物權登記者,應就分割不動產部分按協議成立時價值按千分之一繳納印花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依印花稅法第5條第5款規定,所立分割不動產向主管機關申請物權登記之契據,為印花稅之課徵範圍。被繼承人死亡遺有財產,不論其協議該不動產(土地或房屋)由1人或數人繼承,並持憑向地政機關申請物權登記,即屬上開印花稅法規定之課稅範圍。至於不動產價值,應以協議書成立時之價值為準,非按被繼承人死亡時之價值,而遺產中其他非屬不動產之財產分割部分,則不需繳納印花稅。如有任何問題,請利用0800-000321免費電話或04-225850001接該局電話客服中心,將有專人提供服務。

  • 市府分類: 財政稅務
  • 最後異動日期: 2020-03-13
  • 發布日期: 2020-03-13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 點閱次數: 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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