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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農業使用之農地移轉給公司,雖有農業使用證明書,仍要課徵土地增值稅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日前有民眾詢問有關農地出售予公司行號,移轉時是否可以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稅務局進一步說明,依土地稅法第39條之2規定,作農業使用之農業土地,移轉與自然人時,得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公司為法人,非屬自然人,故縱然該筆土地符合農用規定,且持有鄉鎮市公所核發的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出售予公司時,依然無法適用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之規定。

如仍有相關疑義,歡迎撥打免費服務專線0800-000321或該局(04)-225850001接電話客服中心查詢,將有專人為您解答。

  • 市府分類: 財政稅務
  • 最後異動日期: 2020-01-14
  • 發布日期: 2020-01-14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 點閱次數: 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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