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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承或贈與取得土地,仍應重新申請適用特別稅率課徵地價稅

    (臺中訊)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近日有民眾王小姐來電詢問,剛剛辦好繼承土地登記取得土地所有權,使用情形未變動,是否可延用原有自用住宅優惠稅率課徵地價稅?

    該局說明,土地所有權人所有自用住宅用地得適用特別稅率課徵地價稅者,除房地用途須為自用,且無出租或供營業使用情形外,尚需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因此,特別稅率對移轉後承受該房地之所有權人,並非當然可適用,尚須視其是否符合前揭條件而定。

    地方稅務局再次提醒,依土地稅法規定,新取得土地之土地所有權人,包含繼承、配偶贈與或一般贈與取得,符合適用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課徵地價稅要件者,應於每年922日前提出申請,逾期申請者,自申請次年起開始適用。前已核定而用途未變更者,以後免再申請。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關心您,如有任何問題,歡迎撥打0800-000321免費電話或04-225850001接電話客服中心,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 市府分類: 財政稅務
  • 最後異動日期: 2019-12-10
  • 發布日期: 2019-12-10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 點閱次數: 3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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