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Enter到主內容區
:::
現在位置 首頁 > 公告資訊 > 稅務新聞
  • 友善列印
  • 回上一頁

房屋共有人申請核發房屋稅籍證明可否同時提供其他人之姓名﹖

  (臺中訊)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共有房屋所有人申請核發房屋稅籍證明,若未取得相關授權,依規定僅能申請本人持分之證明。

  該局進一步說明,依稅捐稽徵法第33條第1項規定,稅捐稽徵人員對於納稅義務人之財產、所得、營業及納稅等資料,除對納稅義務人本人或其繼承人、納稅義務人授權之代理人或辯護人、經財政部核定之人員或已取得執行名義之債權人等人員外,應絕對保守秘密。

  如果還有其他房屋稅問題,可撥打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0422585000轉電話客服中心洽詢,也可就近到該局所轄分局查詢。

  • 市府分類: 財政稅務
  • 最後異動日期: 2019-09-24
  • 發布日期: 2019-09-24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 點閱次數: 481
至頁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