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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稅人財產經禁止處分後原抵押權登記之轉讓不影響租稅保全

  (臺中訊)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依稅捐稽徵法第24條第1項規定,納稅義務人欠繳應納稅捐時,稅捐稽徵機關得就納稅義務人相當於應繳稅捐數額之財產,通知有關機關不得移轉或設定他項權利。

  該局進一步說明,該禁止處分主要目的為進行稅捐保全,而禁止處分通知自送達登記機關後,始生效力,所以,納稅義務人財產於禁止處分前已設有抵押權登記部分,於該抵押權存續期間內,其抵押權人就同額抵押權申報轉讓登記,如未擴大原抵押權範圍或未延長抵押權存續期間,對稅捐保全無影響者,仍可辦理抵押權轉讓。

  稅務局特別呼籲納稅義務人,應注意繳稅之期限,若逾期繳納或未繳,不僅需加徵滯納金,若經稅捐稽徵機關移送行政執行分署強制執行,還要自行負擔郵資、銀行手續費等執行必要費用。另外,納稅人若欠稅達一定金額以上者,除財產被禁止處分登記外,亦可能被限制出境,欠稅者不得不謹慎。

  • 市府分類: 財政稅務
  • 最後異動日期: 2019-07-17
  • 發布日期: 2019-07-17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 點閱次數: 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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