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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繳應納稅捐,稽徵機關將採取稅捐保全措施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為保全租稅債權,稅捐稽徵機關依法得就納稅義務人相當於應繳稅額之財產,辦理各項稅捐保全措施。

  該局指出,稅單經合法送達納稅義務人後,如逾期未繳納,每超過2日會被加徵應納稅額1%的滯納金,如超過30日仍未繳納,會被移送行政執行分署強制執行;另依稅捐稽徵法第24條規定,稅捐稽徵機關可採取的稅捐保全措施如下:

1.禁止財產處分:稅捐稽徵機關得就納稅義務人相當於應繳稅捐數額之財產,通知有關機關,不得為移轉或設定他項權利。

2.限制減資或註銷登記:納稅義務人為營利事業者,得通知主管機關限制其減資或註銷之登記。

3.假扣押:欠繳應納稅捐之納稅義務人,有隱匿或移轉財產、逃避稅捐執行之跡象者,得聲請法院就其財產實施假扣押,並免提供擔保。

4.限制出境:納稅義務人欠繳應納稅捐達一定數額者,得報請財政部函轉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限制其出境;為營利事業者,得限制其負責人出境。

  該局提醒納稅義務人應注意繳稅之期限,若逾期繳納或未繳,不僅需加徵滯納金,還得面臨稅捐稽徵機關所做以上的稅捐保全措施,除了額外增加稅金負擔外,亦會影響信用,得不償失。

  民眾如有其他任何地方稅疑問,歡迎向稅務局洽詢,可利用0800-000321免費電話,將有專人提供服務。

  • 市府分類: 財政稅務
  • 最後異動日期: 2019-05-17
  • 發布日期: 2019-05-17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 點閱次數: 5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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