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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稅移送執行後,納稅人得視情況向行政執行分署申請分期繳納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近來常有民眾詢問欠稅移送執行後,如果想要分期繳納,應該如何處理?

  該局指出,依行政執行法施行細則第27條規定:「義務人依其經濟狀況或因天災、事變致遭受重大財產損失,無法一次完納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者,行政執行處於徵得移送機關同意後,得酌情核准其分期繳納。經核准分期繳納,而未依限繳納者,行政執行處得廢止之。」因此,欠稅案件移送執行後能否分期繳納,分期條件為何?或已辦妥分期但因負擔過重,想要降低每期應繳納金額及延長分期期數等,均須向欠稅所轄行政執行分署提出申請。

  該局提醒民眾如有獲准分期繳納的欠稅案件,務必注意每期均應如期繳納,以免遭行政執行分署廢止並強制執行。

  民眾如有其他任何地方稅疑問,歡迎向稅務局洽詢,可利用0800-000321免費電話,將有專人提供服務。

  • 市府分類: 財政稅務
  • 最後異動日期: 2019-05-09
  • 發布日期: 2019-05-09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 點閱次數: 3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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