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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符合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如因繼承、贈與、自益信託或撤銷信託等原因移轉,需重新提出申請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因繼承、贈與或撤銷信託而移轉之土地,因課稅主體(土地所有權人)已變更,其適用條件亦隨之改變,所以原符合自用住宅地之新所有權人應重新提出申請,經審查並核准後,地價稅才能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

  該局進一步說明,另信託土地,於信託關系存續中,由受託人持有,應無土地稅法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之適用,惟如委託人與受益人同屬一人(即自益信託),且該地上房屋仍供本人、配偶或其直系親屬自住使用,與該土地信託目的不相違背者,該委託人視同土地所有權人,如符合自用住宅用地要件者,仍應由新所有權人(受託人)重新提出申請,經審查並核准後,地價稅才能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

  納稅義務人如仍有疑問,可撥打該局服務電話(04225850001接電話客服中心或0800-000321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 市府分類: 財政稅務
  • 最後異動日期: 2019-04-08
  • 發布日期: 2019-04-08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 點閱次數: 5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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