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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益信託土地仍可申請適用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

(臺中訊) 近來有納稅義務人詢問,土地辦理信託登記,信託期間是否可以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信託土地,於信託關係存續中,由受託人持有,原無土地稅法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規定之適用。惟該信託如果屬自益信託,亦即委託人與受益人同屬一人,只要符合自用住宅用地之要件,在受託人持有土地期間,仍可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以土地為信託財產的自益信託,於信託關係存續期間,該地上房屋仍供委託人本人、配偶或其直系親屬做自用住宅使用,並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地上房屋無出租或供營業使用,且符合都市土地面積不超過3公畝、非都市土地面積不超過7公畝的範圍內,應由新所有權人(受託人)於地價稅開徵40日前(即每年922日前)提出申請,核准後當年度即可適用自用住宅稅率課徵地價稅。

如果您有任何問題,可利用0800-000321免費電話或04-225850001接電話客服中心,將有專人提供服務。

  • 市府分類: 財政稅務,宣導活動
  • 最後異動日期: 2019-03-14
  • 發布日期: 2019-04-13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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