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Enter到主內容區
:::
現在位置 首頁 > 公告資訊 > 稅務新聞
  • 友善列印
  • 回上一頁

稅單經寄存於郵局即完成送達程序,縱未領取,逾期未繳仍會移送執行

(臺中訊)民眾古先生因在外地工作,向地方稅務局表示未收到稅單,卻仍收到臺中分署行政執行命令,特地向該局詢問。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稽徵機關將稅款繳款書等文書委由郵政機關送達至納稅義務人之住居所、事務所、或營業所時,若不獲會晤納稅義務人,亦無受領文書之同居人、受僱人及應送達處所之接收郵件人員時,就會依行政程序法第74條規定辦理寄存送達,即將該繳款書寄存於送達地之郵政機關,並製作送達通知書2份,1份黏貼於送達處所之門首,1份交由鄰居轉交或置於送達處所的信箱或其他適當位置,完成程序後,無論當事人何時去領取,係以寄存郵局之日為送達日期,而發生送達效力。古先生的稅額繳款書已寄存於郵局,縱使俟後才去郵局領取,依規定已完成法定送達程序。

    該局特別提醒民眾,稅款逾繳納期限仍未繳納者,每逾2日將加徵1%滯納金至15%為止,逾30日仍未繳納則移送行政執行署各分署強制執行,為維護自己的權益及荷包,請於期限內繳納。

    民眾若有任何問題,可利用0800-000321免費電話或04-225850001接客服中心,將有專人提供服務。

  • 市府分類: 財政稅務
  • 最後異動日期: 2019-03-04
  • 發布日期: 2019-02-21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 點閱次數: 1707
至頁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