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Enter到主內容區
:::
現在位置 首頁 > 公告資訊 > 稅務新聞
  • 友善列印
  • 回上一頁

稅單經寄存送達,雖無人簽收,逾期未繳納仍會移送執行

(臺中訊)民眾陳先生因逾期未繳納房屋稅,經稽徵機關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強制執行,嗣陳先生主張僅看到郵務人員黏貼於門首的送達通知書,並無親自收受稅單,認為送達應不合法。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民眾如看見郵政機關之送達通知書,切勿置之不理,依行政程序法第74條規定,稽徵機關之文書無法於應送達處所會晤應受送達人、或付予應受送達人有辨別事理能力之同居人、受雇人或應送達處所之接收郵件人員時,得將文書寄存送達地之郵政機關以為送達。如係寄存於送達地之郵局,並由郵務人員製作送達通知書2份,將1份黏貼於納稅義務人之住居所、事務所、營業所或其就業處所門首,另1份交由鄰居轉交或置於該送達處所信箱或其他適當位置,該寄存之日即為收受送達之日期,無論當事人有無領取或何時領取,均已發生送達效力。

    該局特別提醒,稅單因無人收受而寄存於郵局,縱未經領取,仍發生送達效力,如逾滯納期間仍未繳納,除按滯納稅額加徵15%滯納金外,並將移送行政執行分署強制執行。民眾若有任何問題,可利用0800-086969免費電話或04-225850001接客服中心,將有專人提供服務。

  • 市府分類: 財政稅務
  • 最後異動日期: 2019-01-19
  • 發布日期: 2018-12-24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 點閱次數: 1684
至頁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