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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使用情形變更,請儘快提出申請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房屋稅的課徵係按房屋實際使用情形,分別適用不同的稅率按月課徵。房屋使用情形分為住家用、非住家用。而非住家用又可分為營業用及非住家非營業用,非住家非營業用房屋係指私人醫院、診所、自由職業事務所及人民團體等非營業用者。民眾房屋使用情形如有變更,請於變更使用情形之日起30天內,向房屋所在地的地方稅稽徵機關提出申請。

  該局進一步表示,如使用情形變更日期在當月15日以前者,並依規定申請,當月份即可適用變更後的稅率;如變更日期在16日以後,則自次月起適用變更後稅率。目前臺中市房屋稅之徵收率分別為,供自住或公益出租住家用1.2%;非自住住家用1.5%;供營業使用或私人醫院、診所、自由職業事務所用3%;非住家非營業用2%。所以,納稅人要節省房屋稅,應於房屋使用情形變更時,及時向房屋所在地稅捐稽徵機關提出改課申請,以維護自己的租稅權益。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關心您,如有任何疑問,歡迎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8696904-225850001接電話客服中心,將有專人為您解答。

  • 市府分類: 財政稅務
  • 最後異動日期: 2019-01-19
  • 發布日期: 2018-12-04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 點閱次數: 16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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