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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送強制執行之欠稅案件,若遭扣押之金融機構帳戶存款來源為社會福利津貼等,得申請不為強制執行。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民眾詢問因滯欠民國100年至104年地價稅,遭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臺中分署扣押臺灣銀行存款,但該帳戶係領取國民年金專用,且無其他所得來源,是否能撤銷扣押命令?

  該局表示,依強制執行法第122條規定,債務人依法領取之社會福利津貼、社會救助或補助,不得為強制執行。債務人依法領取之社會保險給付或其對於第三人之債權,係維持債務人及其共同生活之親屬生活所必需者,不得為強制執行。若民眾因欠稅遭移送強制執行扣押存款,且其被扣押之金融機構帳戶符合強制執行法第122條規定,可檢具申請書、納稅義務人國民身分證影本、存摺封面及內頁,向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臺中分署申請不對該帳戶為強制執行。

  對以上說明若仍有任何疑問或其他稅務問題,歡迎利用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8696904-225850001接電話客服中心,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 市府分類: 財政稅務
  • 最後異動日期: 2019-01-19
  • 發布日期: 2018-11-09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 點閱次數: 59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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