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自益信託之土地,供自用住宅用地使用,且與信託目的不相違背者,可申請適用自用住宅用地千分之二之優惠稅率課徵地價稅。
該局進一步表示,信託土地,在信託關係存續中,土地所有權人應移轉與受託人,由受託人依照信託本旨為受益人之利益或特定之目的管理或處分,惟土地為信託財產者,其於信託關係存續期間,如委託人與受益人同屬一人(自益信託),且該地上房屋仍供委託人本人、配偶、或其直系親屬做住宅使用,與該土地信託目的不相違背者,該委託人視同土地所有權人,當其他要件符合自用住宅用地規定時,受託人持有土地期間,仍可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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