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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拍賣發給移轉證書後,未辦移轉登記前期間應由承買人繳納地價稅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土地於拍賣後,在未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前,而承買人已領得權利移轉證書,此期間應負擔之地價稅,稅捐稽徵機關應向該土地的承買人課徵。

地方稅務局進一步表示,依強制執行法明定拍賣之買受人,自領得執行法院所發給權利移轉證書之日起,即取得不動產所有權,不以登記為要件。舉例來說,每年831日為地價稅之納稅基準日,若拍定人於831日前已領得土地權利移轉證明書,雖於831日以後始辦理移轉登記,但於納稅基準日831日拍定人即已取得不動產的所有權,故應負當年度地價稅繳納稅捐的義務。如有任何疑義,歡迎利用免費服務電話洽詢:0800-086969或撥04-225850001客服中心,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 市府分類: 財政稅務
  • 最後異動日期: 2019-01-19
  • 發布日期: 2018-10-02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 點閱次數: 19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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