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Enter到主內容區
:::
現在位置 首頁 > 公告資訊 > 稅務新聞
  • 友善列印
  • 回上一頁

地上之建築改良物須屬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所有,始符合自用住宅用地之規定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所謂自用住宅用地,應以其土地上之建築改良物屬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所有者為限。若您所有土地上之建物係屬旁系親屬(如兄弟姐妺)持分,則不符合前開規定,該房屋所占土地面積仍應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

地方稅務局進一步表示,地價稅優惠稅率應於當年地價稅開徵40日(即922日)前提出申請,當年度即可適用,若超過期限申請,則自申請之次年起才能適用。如有任何疑義,歡迎利用免費服務電話洽詢:0800-086969或撥04-225850001客服中心,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 市府分類: 財政稅務
  • 最後異動日期: 2019-01-19
  • 發布日期: 2018-10-02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 點閱次數: 2256
至頁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