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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稅移送執行所生執行必要費用由納稅義務人負擔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納稅人收到稅務局寄發之繳款書時,請在規定繳納期限內繳納稅款,如逾30日未繳納者,除依法加徵滯納金外,稅捐機關會將欠稅案件移送法務部所屬行政執行分署強制執行。

該局進一步說明,執行機關於進行強制執行前,會先寄發傳繳通知,通知納稅人限期繳納,納稅人如仍未繳納即優先扣押欠稅人薪資所得或金融機構存款,或進一歩對其所有不動產進行查封、拍賣程序…等方法強制執行,此時執行必要費用已陸續發生。而前述執行程序所衍生的必要費用,包含傳繳、函送公文書所花費的郵資費用、扣押收取金融機構存款所收取的手續費或拍賣不動產請地政機關派員對拍賣標的進行指界、測量等費用、不動產鑑估師的鑑價費、拍賣登報費及其他查調資料所生一切行政費用等,均需由納稅人負擔,與欠稅同時收取。即使進行強制執行階段中,納稅人繳清稅款,但對已發生的執行必要費用仍須負擔。

該局提醒納稅人如有應納稅捐,請儘速繳納,以免遭移送執行;若收到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各分署寄發的傳繳通知書時,也請於通知期限內儘速至統一、全家、萊爾富、OK四大便利商店(金額未達2萬元)或執行分署繳納。以避免不必要的執行費用負擔。

對於以上說明如有任何疑問,歡迎撥打該局客服中心免費服務電話0800-086969,將有專人提供服務。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關心您!

  • 市府分類: 財政稅務
  • 最後異動日期: 2019-01-19
  • 發布日期: 2018-07-13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 點閱次數: 53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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