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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託土地於信託關係存續中,受託人即為地價稅之納稅義務人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土地為信託財產者,於信託關係存續中,以受託人為地價稅之納稅義務人。因在信託關係存續中,受託人對信託財產負有管理之義務,稅捐既屬管理財產必要之支出,所以應由受託人負繳納稅捐的義務。

  該局表示,目前民眾為了預先規劃財產,常常選擇財產信託服務。而前述規定有助於使用信託方式管理土地的民眾,瞭解地價稅納稅義務之責任歸屬,可減少民事方面的糾紛。如有任何疑義,歡迎利用免費服務電話洽詢:0800-086969或撥04-225850001客服中心,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 市府分類: 財政稅務
  • 最後異動日期: 2019-01-19
  • 發布日期: 2018-06-29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 點閱次數: 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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