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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辦竣移轉登記建物因買賣雙方合意解除契約回復原狀免徵契稅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已辦竣所有權買賣移轉登記之建物,於雙方合意解除契約而為返還建物之案件,如經稽徵機關查明確屬因契約解除所為返還建物之所有權移轉行為者,免徵契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買賣雙方合意解除建物買賣契約,其契約之解除僅具有債權效力並不生物權效力,買方取得建物所有權的法律行為仍有效,不會因契約解除而受影響,原已繳納之契稅無法因解除契約而請求返還,至解除契約後,必須將建物所有權再行辦理移轉登記返還予賣方,屬另一次物權移轉行為,惟其性質又與一般買賣有別,如經稽徵機關查明確因契約解除所為返還建物移轉,非屬契稅課徵範圍,免徵契稅。

  民眾如果對於買賣雙方合意解除買賣契約之契稅徵免仍有其他疑問,可撥打該局0800-086969免費電話或04-225850001接電話客服中心,將有專人提供服務。

  • 市府分類: 財政稅務
  • 最後異動日期: 2019-01-19
  • 發布日期: 2018-04-26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 點閱次數: 5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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