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失情形 因災害受損致不堪使用或需修復始能使用者。 申請減免期限 自災害發生之日起1個月內。 申請減免地點 本局所屬各分局。 (連結線上申辦-災害損失減免使用牌照稅(另開新視窗)) 檢附證件 1.進廠維修:相關機關核發災害證明及修車廠證明。 2.報停、報廢:汽機車各項異動登記書。 稅捐減免 車輛無法使用期間之使用牌照稅予以減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