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訊)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常有民眾為了辦理低收入證明申請財產總歸戶時,才發現尚擁有房屋建物,因而無法取得低收入戶證明,致影響自身權益。
稅務局進一步說明,一般民眾大多以為房屋拆除或舊有破舊房屋自然倒塌就與房屋稅無關,於房屋拆除後未立即向地方稅捐稽徵機關申報註銷舊有房屋稅籍,經過多年後才提出申請,但因無法提示房屋實際拆除日期之證明文件,只能自申請日當月份起註銷房屋稅籍,因而影響權益。
稅務局特別呼籲,房屋拆除應於30日內,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拆除,經派員查證屬實後,即可同意自申報日當月份起註銷稅籍並停止課徵房屋稅。如果逾期申報,又無拆除佐證資料者,僅能自申報日當月份起停徵房屋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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