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Enter到主內容區
:::
現在位置 首頁 > 公告資訊 > 稅務新聞
  • 友善列印
  • 回上一頁

土地與房屋分別登記為兄妹所有,無法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土地與房屋分別登記為兄妹所有,雖然兄妹均設籍居住,且無出租或供營業使用情形,仍無法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依土地稅法第9條規定:「本法所稱自用住宅用地,指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且無出租或供營業用之住宅用地。」另土地稅法施行細則第4條亦規定:「本法第9條之自用住宅用地,以其土地上之建築改良物屬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所有者為限。」因此,若土地與房屋分別登記為兄妹所有,雖然兄妹均設籍居住,且無出租或供營業使用情形,因未符合上述土地稅法施行細則第4條規定,仍不能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該局特別提醒民眾,若要將房地產過戶給子女,或是兄弟姊妹合夥購置房地產,應先考慮所發生之稅負問題,以免影響節稅權益。民眾若還有任何疑問,可利用0800-086969免費電話或04-22585000按1接客服中心,將有專人提供服務。
  • 市府分類: 財政稅務
  • 最後異動日期: 2019-01-19
  • 發布日期: 2018-01-26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豐原分局
  • 點閱次數: 459
至頁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