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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年已訂立土地移轉契約,請注意土地增值稅申報期限!

(臺中訊)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依據土地稅法第30條規定,土地所有權移轉,申報人於訂立契約之日起30內,向土地所在地地方稅捐稽徵機關申報土地增值稅,計算基礎是以訂約日當期之公告土地現值為移轉現值;但如果超過30日申報,就必須以受理申報機關收件日當期的公告土地現值為移轉現值核算土地增值稅。
該局進一步舉例說明,吳先生如於106年12月29日與他人訂約出售台中市東勢區土地,訂約日(106年)當期之土地公告現值為每平方公尺2萬元,107年之土地公告現值調漲為每平方公尺3萬元。此時,吳先生只要在訂約之日起算30日內,即107年1月27日(含)以前,向土地所在地地方稅捐稽徵機關提出土地增值稅現值申報,即以106年公告土地現值每平方公尺2萬元來核算應繳納土地增值稅;但如果超過30日才提出申報,就必須以收件日(107年)之公告土地現值每平方公尺3萬元為移轉現值,稅額就會增加。稅務局特別呼籲民眾注意申報期限,以免荷包失血。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關心您,如有任何問題,歡迎撥打電話0800-086969免費電話或04-22585000按1接電話客服中心,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 市府分類: 財政稅務
  • 最後異動日期: 2019-01-19
  • 發布日期: 2018-01-03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 點閱次數: 18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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