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購買預售屋,應於取得使用執照時報繳契稅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民眾購買預售屋時,如以承買人為建造執照原始起造人或中途變更為起造人,應於取得使用執照後,依規定申報繳納契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建築物在建造完成前,因買賣、交換、贈與,以承受人為建造執照原始起造人或中途變更起造人名義,並取得使用執照者,應由使用執照所載起造人申報繳納契稅。因此,民眾向建設公司購買預售屋,如有以承買人為名義上之使用執照起造人情形,但其實際上並非自己興建房屋,仍屬契稅條例規定之不動產買賣行為,應於建造完成並取得使用執照時,在主管建築機關核發使用執照之日起60日內,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契稅,如未依規定期限申報者,每逾3日就要加徵應納稅額百分之一的怠報金,最高以應納稅額為限,但不得超過新臺幣1萬5千元。
  • 市府分類: 財政稅務
  • 最後異動日期: 2019-01-19
  • 發布日期: 2017-11-13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 點閱次數: 35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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