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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購自用住宅用地,5年內移轉或變更用途應追繳原退稅款。

(臺中訊)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土地所有權人於出售自用住宅用地後,自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2年內重購自用住宅用地,其新購土地地價超過原出售土地地價,扣除已繳納土地增值稅後,可退還其不足支付新購土地地價之數額。
該局指出,前項重購土地退還土地增值稅者,重購土地自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5年內再行移轉或改作其他用途,應予追繳原退還税款。但5年內如係因繼承而移轉者,可免追繳原退稅款。
稅務局提醒納稅義務人,繼承人繼承前開土地後雖可免追繳原退稅款。但前開5年管制期間內繼承人如再移轉或出租營業等變更用途,稅捐機關仍應向繼承人追繳退稅款。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關心您,如有任何問題,歡迎撥打0800-086969免費電話或04-22585000按1接電話客服中心,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 市府分類: 財政稅務
  • 最後異動日期: 2019-01-19
  • 發布日期: 2017-10-20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 點閱次數: 17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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