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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之房屋移轉應由雙方當事人共同申報契稅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未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之房屋,仍屬建築改良物,於房屋移轉時應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契稅,惟因係未向地政事務所辦理保存登記之房屋,如產權發生糾紛時,易滋徵納雙方困擾,為保障當事人權益應由雙方當事人共同申報。
該局進一步表示,依契稅條例第16條規定:納稅義務人應於不動產買賣、承典、交換、贈與及分割契約成立之日起,或因占有而依法申請為所有人之日起30日內,填具契稅申報書表,檢附公定格式契約書及有關文件,向當地主管稽徵機關申報契稅。但未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之房屋買賣、承典、交換、贈與及分割,應由雙方當事人共同申報,以免權益受損。
若您仍有其他稅務疑問,可撥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86969查詢,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及解答。
  • 市府分類: 財政稅務
  • 最後異動日期: 2019-01-19
  • 發布日期: 2017-10-12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 點閱次數: 47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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