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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適用特別稅率或減免地價稅者,請於9月22日前提出申請

       (臺中訊)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地價稅繳納期間為每年11月1日至11月30日,如果符合特別稅率或減免地價稅規定者,請於9月22日前提出申請,經審查核定後,本年度就可適用;如逾期申請,則自申請之次年期開始適用。
       該局說明,已規定地價之土地,除依法作農業使用得課徵田賦(目前停徵)外,都應課徵地價稅,並以8月31日為納稅義務基準日,即該日地政機關土地登記簿所記載之土地所有權人或典權人,不論當年度實際持有土地時間長短,皆負有繳納全年地價稅之義務。
       稅務局進一步說明,土地所有權人如有符合自用住宅用地、工業用地等特別稅率要件者,或無償提供公共使用的騎樓、巷道及其他符合減免之各類土地,請把握時間於本年度地價稅開徵40日(即9月22日)前提出申請,經審查核定後,本(106)年度就可適用,如9月23日才提出申請,就只能從107年開始適用,請把握申請期限,以維護自身權益。
       地方稅務局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已核准適用特別稅率或減免地價稅之土地,如其適用之原因、事實已消滅時,應即向土地坐落之地方稅稽徵機關申報恢復課徵或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如未申報而有逃漏稅賦者,依規定除追補應納稅款外,並將處以短匿稅額3倍以下之罰鍰。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關心您,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該局免付費服務專線0800-086969 或 22585000按1轉客服中心查詢,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 市府分類: 財政稅務
  • 最後異動日期: 2019-01-19
  • 發布日期: 2017-08-30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 點閱次數: 4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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