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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道路使用之法定空地,不予免徵地價稅

(臺中訊)近來有民眾表示,其所有土地雖屬建造房屋應保留的法定空地,但目前無償供公眾通行作道路使用,為何不能減免地價稅?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私有土地,若無償提供公眾通行作道路使用,只要不是屬於建造房屋應保留的法定空地,即可向土地所在地之稽徵機關提出減免地價稅的申請,但若屬建造房屋應保留的法定空地,則無減免地價稅之適用。
該局進一步說明,法定空地係法律強制規範建地須預留的空地,目的是為了使建築物便於日照、通風、採光或防火,以維持環境品質;對居民而言,該法定空地不只提供公眾通行使用而已,亦可計入建蔽率,享有較優良的居住品質與環境空間,因而法定空地供道路使用,仍須繳納地價稅。
  該局特別提醒民眾,私有土地若屬無償供公眾通行道路使用者,可於每年(期)地價稅開徵前40日(即9月22日)向土地所在地所屬稅捐稽徵機關提出地價稅減免申請,但必須注意該土地是否為房屋使用執照上記載之法定空地,以免造成徵納雙方爭議,徒增困擾,並維護自己的權益。
如您有任何稅務問題,可利用該局免費服務電話 0800-086969 或04-22585000按1轉電話客服中心查詢,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 市府分類: 財政稅務
  • 最後異動日期: 2019-01-19
  • 發布日期: 2017-08-09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 點閱次數: 5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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