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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飲店附設卡拉OK提供顧客使用,不論收費或免費都要課徵娛樂稅

(臺中訊)餐飲店提供卡拉OK設備供人娛樂,不論收費或免費均比照KTV視聽歌唱娛樂業者要課徵娛樂稅,於事前應向主管稽徵機關辦理登記及代徵報繳娛樂稅之手續。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許多餐飲店為了吸引顧客,會附設收費或免費卡拉OK增加賣點,提供給顧客用餐時歡唱。卡拉OK及KTV是視聽歌唱娛樂之一種,屬娛樂稅法第2條第1項第6款「其他提供娛樂設施供人娛樂」之範圍,按該法第7條規定,應於事前向主管稽徵機關辦理登記及代徵報繳娛樂稅之手續。有些餐飲業者,常不知道要辦理娛樂稅籍登記及代徵報繳娛樂稅,依規定是要裁處新台幣1萬5千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
地方稅務局提醒餐飲營業人,餐飲店内如果附設卡拉OK設備供人歡唱娛樂,請記得要向營業處所轄區之地方稅務局辦理登記及代徵報繳娛樂稅之手續,以免受罰。營業人如果仍然有其他疑問需要進一步了解相關資訊,請多加利用免費服務專線電話0800-086969詢問,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 市府分類: 財政稅務
  • 最後異動日期: 2019-01-19
  • 發布日期: 2017-06-19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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