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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電腦設備採收費供人娛樂使用者應課徵娛樂稅

(臺中訊)營業人提供營業場所及電腦設備採收費方式供人使用,是否要課徵娛樂稅呢?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如該營業場所提供之活動具有娛樂性者,則屬娛樂稅課徵範圍。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進一步說明,營業人所提供電腦設備若採收費方式供人使用,其具有娛樂性者,應依娛樂稅法第2條第1項第6款「其他提供娛樂設施供人娛樂」之規定課徵娛樂稅。至營業人僅利用電腦資料庫或網路功能,提供消費者擷取索引、目錄及各類文字、影像、聲音等資料非具娛樂性者,則非屬娛樂稅課徵範圍。
該局提醒營業人,娛樂稅係就娛樂場所、娛樂設施或娛樂活動所收票價或收費額徵收之。如該等娛樂場所或活動不售票劵,另以其他飲料品或娛樂設施供應娛樂者,仍按其收費額課徵娛樂稅。
民眾如仍有任何疑問,歡迎撥打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86969或04-22585000轉1接客服中心,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 市府分類: 宣導活動
  • 最後異動日期: 2019-01-19
  • 發布日期: 2017-06-16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 點閱次數: 56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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