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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法院標購房屋應於30日內辦理契稅申報,逾期將會被加徵怠報金

        (臺中訊)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向法院標購房屋之買受人,依規定應於法院核發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之日起30日內,向當地之地方稅稽徵機關辦理契稅申報,逾期申報將會被加徵怠報金。
        該局說明,標購法院拍賣之不動產,如未依規定期限申報者,每逾3日,將加徵應納稅額百分之1之怠報金,最高以應納稅額為限,但不超過新臺幣1萬5,000元。
        該局籲請向法院標購房屋的民眾,應於核發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之日起30日內,經由臨櫃或地方稅網路系統申報,儘速向房屋所在地之地方稅稽徵機關辦理契稅申報,以免疏忽而延誤申報致被加徵怠報金。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關心您,如想進一步了解相關訊息,歡迎撥打該局免費服務專線0800-086969或(04)22585000按1接客服中心,將有專人竭誠提供服務。

  • 市府分類: 財政稅務
  • 最後異動日期: 2019-01-19
  • 發布日期: 2017-04-26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 點閱次數: 21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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