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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一憑證備具多份時貼用印花稅票之規定

同一憑證須備具2份以上,由雙方或各關係人各執1份者,應於每份各別貼用印花稅票;同一憑證之之副本或抄本視同正本使用者,仍應貼用印花稅票。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每份憑證貼用印花稅票的責任,應按契約內容形式區別,如係以換文方式雙方互致者,則甲方所持1份之立據人為乙方,應由乙方貼用印花稅票,乙方所持1份之立據人為甲方,應由甲方貼用印花稅票。如內容形式相同,並非互致雙方者,則雙方均為立據人,應各對其所執1份負責貼用印花稅票。
該局進一步說明,若1方持有1式2份以上者,其中1份已依法貼用印花稅票,其餘副本若未代替正本使用則可免予貼花,但若代替正本使用者,仍應貼用印花稅票。
民眾如仍有任何疑問,歡迎撥打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86969或04-22585000轉1接客服中心,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 市府分類: 財政稅務,宣導活動,便民服務
  • 最後異動日期: 2019-01-19
  • 發布日期: 2017-04-11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 點閱次數: 2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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