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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劃期間雖無免徵地價稅,惟重劃後仍有減半徵收2年之適用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依土地稅減免規則第17條規定,重劃地區內之土地,於辦理期間致無法耕作或不能為原來之使用而無收益者,其地價稅全免;辦理完成後,自完成之日起其地價稅減半徵收2年。反之,重劃期間內能為原來之使用者,其地價稅無免徵。
  該局進一步說明,雖重劃期間內能為原來之使用,無免徵地價稅,惟該土地於辦理重劃完成後,其地價稅仍有減半徵收2年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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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市府分類: 財政稅務
  • 最後異動日期: 2019-01-19
  • 發布日期: 2017-03-30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 點閱次數: 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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