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Enter到主內容區
:::
現在位置 首頁 > 公告資訊 > 稅務新聞
  • 友善列印
  • 回上一頁

農地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之要件與申請期限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豐原分局表示,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移轉與自然人時,依土地稅法第39條之2規定,可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須由義務人及權利人雙方於土地現值申報時提出申請,未申請者,可於土地增值稅繳納期間屆滿前補行申請。另經法院拍賣之農地,原土地所有權人或拍定人可於收到稅捐稽徵機關通知之次日起30日內提出不課徵申請。
該分局進一步說明,農地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當事人應於上述規定期間內檢附農業主管機關核發之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但法院拍賣之農地,當事人如收到稽徵機關通知後,始向農業主管機關申請核發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者,其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之申請期限,可扣除主管機關核發該證明書之期間。
如您有任何稅務問題,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 0800-086969,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 市府分類: 財政稅務
  • 最後異動日期: 2019-01-19
  • 發布日期: 2017-02-17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 點閱次數: 1832
至頁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