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逾期繳納稅款須加徵滯納金,辦理自動轉帳好處多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稅法規定應納之稅捐,納稅義務人若逾期繳納,每逾2日加徵1%滯納金,最高按滯納稅額加徵15%,超過30日仍未繳納者移送執行機關強制執行。
該局進一步說明,稅捐繳納截止日如適逢星期六、星期日,限繳日期順延1個工作天,該局舉例說明:地價稅繳納截止日11月30日如適逢星期日,則順延至12月1日,若納稅義務人於12月3日以前繳納稅款,因未逾2日免加徵滯納金;若至遲於12月5日才繳納稅款,不僅因已逾繳納期限無法在超商繳納,還須加徵1%滯納金。
如果民眾擔心工作繁忙忘記繳納稅款,也可以至地方稅捐稽徵機關辦理自動轉帳,只要帳戶有足夠存款,稅務局會在繳納截止日當日才扣款,不僅省時又便利,也可以避免因逾期繳稅而多付滯納金。如果有地方稅的問題,可撥打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86969或就近到該局所轄分局洽詢。
  • 市府分類: 財政稅務
  • 最後異動日期: 2019-01-19
  • 發布日期: 2017-02-03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 點閱次數: 4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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