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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偶行使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或因繼承辦理移 轉登記之憑證免貼花

(臺中訊)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民眾持遺產分割協議書辦理繼承登記,該協議書為印花稅課稅憑證,應貼繳印花稅,如配偶一方行使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提出全體繼承人同意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該同意書非屬印花稅課徵範圍,無須貼用印花稅票。
該局說明,依印花稅法第5條第5款規定:「典賣、讓受及分割不動產契據:指設定典權及買賣、交換、贈與、分割不動產所立向主管機關申請物權登記之契據」為印花稅課稅範圍,如配偶一方依民法第1030條之1規定,行使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而取得不動產,經持憑不動產移轉契約書,或配偶一方死亡,經提出全體繼承人同意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者,均非屬印花稅課徵範圍,免貼用印花稅票。
如有任何問題,可利用0800-086969免費電話或04-22585000按1接電話客服中心,將有專人提供服務。
  • 市府分類: 財政稅務
  • 最後異動日期: 2019-01-19
  • 發布日期: 2017-01-25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 點閱次數: 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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