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Enter到主內容區
:::
現在位置 首頁 > 公告資訊 > 稅務新聞
  • 友善列印
  • 回上一頁

經營親子堡等非電動遊藝場所之營業收入,非屬娛樂稅課徵之範圍

(臺中訊)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百貨公司、大賣場或觀光夜市設置之親子堡,其提供非電動遊藝場所,非屬娛樂稅法第2條規定之課稅範圍,應免予課徵娛樂稅。
        上述場所如兼營投幣式電動搖搖馬及電動釣布娃娃機等機動娛樂設備者,則屬於娛樂稅法的課徵範圍,依法應就所收票價、收費額或娛樂設施核課娛樂稅。
        提供娛樂設施供人娛樂之營業人,應依規定辦理登記及代徵報繳娛樂稅,未辦登記及徵免手續,一經查獲,將被處新臺幣1萬5,000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不為代徵或短徵、短報、匿報娛樂稅者,除追繳娛樂稅款外,並按應納稅額處5倍至10倍罰鍰。
        民眾若有娛樂稅之相關問題,歡迎利用該局0800-086969免費服務電話或04-22585000按1接電話客服中心洽詢,將有專人提供服務。

  • 市府分類: 財政稅務
  • 最後異動日期: 2019-01-19
  • 發布日期: 2017-01-24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 點閱次數: 5176
至頁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