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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法院判決書辦理不動產移轉登記免納印花稅

(臺中訊) 法院判決及判決確定證明書,不具有契約性質,持憑辦理不動產移轉登記時免貼繳印花稅。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典賣讓售不動產所書立向主管機關申請物權登記之契據,應依契約金額貼繳千分之一印花稅,但若持法院判決書或判決確定證明書辦理,因該憑證非由雙方意思表示一致而書立,不具備契約性質,可免貼繳印花稅。至於法院作成之調解筆錄或鄉、鎮、市公所調解委員會調解書,因是由雙方當事人達成協議而書立,具有契約性質,持憑辦理不動產移轉登記,仍應貼繳印花稅。
        民眾若有任何疑義或需要進一步的資訊,歡迎利用0800-086969免費電話或04-22585000按1接電話客服中心,將有專人提供服務。

  • 市府分類: 財政稅務
  • 最後異動日期: 2019-01-19
  • 發布日期: 2016-12-21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 點閱次數: 20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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