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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同共有自住房屋稅之戶數計算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公同共有房屋如依法定有公同共有人可分之權利義務範圍,各公同共有人之潛在應有權利部分供其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實際居住、無出租使用,且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全國合計3戶以內者,經稽徵機關查明屬實者,符合按自住住家用稅率1.2%課徵房屋稅。
該局表示,依財政部函釋規定,在計算全國自住房屋戶數時,如該房屋之公同共有人有屬夫、妻或其未成年子女之關係,審認戶數以1戶計算。非屬上開關係個人所有持分共有的房屋,原則上分別以1戶計算。
該局進一步舉例說明,如兄弟2人公同共有本市東勢區1間房屋,由兄弟2人實際居住,認定上分別以1戶計算。若夫妻公同共有東勢區及臺北市信義區各1間房屋,供夫妻及直系親屬實際居住使用,審認供自住使用房屋戶數時,則以2戶計算。如有任何問題,可利用0800-086969免費電話或04-22585000按1接電話客服中心,將有專人提供服務。
  • 市府分類: 財政稅務
  • 最後異動日期: 2019-01-19
  • 發布日期: 2016-12-01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 點閱次數: 13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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