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Enter到主內容區
:::
現在位置 首頁 > 公告資訊 > 稅務新聞
  • 友善列印
  • 回上一頁

「自住房屋」與「自用住宅用地」之節稅規定

「自住房屋」與「自用住宅用地」之節稅規定
「自住房屋」與「自用住宅用地」之節稅規定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納稅義務人常對房屋稅「自住房屋」與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之優惠規定混淆,認為自住房屋坐落之土地即為自用住宅用地,或自用住宅用地地上房屋即屬自住房屋。為使納稅義務人明瞭,該局整理二者差異比較如下表:
該局進一步表示,納稅義務人申辦選定全國3戶之自住房屋,該坐落土地並不會因房屋按自住稅率課徵房屋稅,其用地亦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如有任何問題,可利用0800-086969免費電話或04-22585000按1接電話客服中心,將有專人提供服務。
  • 市府分類: 財政稅務
  • 最後異動日期: 2019-01-19
  • 發布日期: 2016-11-30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 點閱次數: 1052
至頁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