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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用住宅無建築物所有權狀也沒有使用執照,其土地仍可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

(臺中訊)住在清水區的楊先生從未出售過土地,最近想要出售自用的房屋和土地,但地上房屋無建築物所有權狀也沒有使用執照,詢問可否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土地所有權人出售土地只要符合下列(一生一次)規定,即可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百分之十課徵土地增值稅:1. 未適用過自用住宅用地稅率,2.出售前一年內未曾供營業或出租,3.地上建物為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所有,並已在該地辦竣戶籍登記,4.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3公畝或非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7公畝部分,5. 房屋稅評定現值占基地土地公告現值10%以上,但自用住宅建築工程完成滿一年以上者不在此限。
該局進一步說明,符合上述條件的自用住宅,無建築物所有權狀也沒有使用執照者,可先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請房屋稅籍證明後,再憑該證明向地政事務所申請「建物勘測成果圖」或「建物勘測成果通知書」,仍可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
該局提醒民眾,如有土地增值稅之問題,民眾可利用0800-086969免費電話或沙鹿分局第二股04-26624146分機204 ,將有專人提供服務。
  • 市府分類: 財政稅務
  • 最後異動日期: 2019-01-19
  • 發布日期: 2016-11-08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 點閱次數: 29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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