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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作實算之承攬契約如何貼用印花稅票?

(臺中訊)甲公司與營造廠簽訂按完工後實際結算價額付款的工程承攬合約,其會計人員詢問地方稅務局要如何貼用印花稅票?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工程承攬合約應按合約金額貼用千分之一的印花稅票,如合約上沒有載明工程總價,必須工作完成後才能計算出確實金額者,應在合約書立後交付或使用時,先以預計金額貼用印花稅票,等到工作完成時,再按確實金額補足應貼之印花稅票或退還溢貼之印花稅額。
該局進一步說明:上開承攬契據,若因中途無法施工而終止契約,屬契約無法履行,與印花稅法施行細則第9條所稱工作完成尚有不同,則已貼之印花稅票金額無法申請退還。為維護權益,建議是類承攬契約勿預計貼用過多印花稅票。
如有任何問題,可利用0800-086969免費電話或04-22585000按1接電話客服中心,將有專人提供服務。
  • 市府分類: 財政稅務
  • 最後異動日期: 2019-01-19
  • 發布日期: 2016-09-12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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