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Enter到主內容區
:::
現在位置 首頁 > 公告資訊 > 稅務新聞
  • 友善列印
  • 回上一頁

另有土地供已成年直系親屬設籍者,申請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不受1處限制

(臺中訊)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土地所有權人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應受都市土地面積不超過300平方公尺,非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700平方公尺之限制。且土地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之受扶養親屬,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者,以1處為限。
        該局進一步表示,土地所有所權人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應符合下列要件:1.土地所有權人本人或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無出租或供營業使用情形。2.地上房屋係屬本人或配偶、直系親屬所有。3.土地所有權人與配偶及未成年之受扶養親屬適用自用住宅稅率繳納地價稅,以一處為限。4.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300平方公尺,非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700平方公尺。若土地所有權人、配偶或未成年之受扶養親屬,另有其他土地供其已成年的直系親屬,如祖父母、父母或已成年子女設籍居住,在都市土地不超過300平方公尺或非都市土地不超過700平方公尺,且無出租營業情形,均可申請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惟兄弟姐妹為旁系親屬關係,所以戶內僅有兄弟姐妹設籍,地價稅只能以一般用地稅率課徵。
        該局提醒土地所有權人,若符合自用住宅用地要件,須於地價稅開徵40日(即9月22日)前,向地方稅稽徵機關提出申請,逾期申請者,自申請之次年期開始適用。
        如果您有任何地方稅問題,歡迎撥打0800-086969或04-22585000按1接電話客服中心,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 市府分類: 財政稅務
  • 最後異動日期: 2019-01-19
  • 發布日期: 2016-09-06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 點閱次數: 449
至頁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