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Enter到主內容區
:::
現在位置 首頁 > 公告資訊 > 稅務新聞
  • 友善列印
  • 回上一頁

已立案之公私立幼兒園所開立收據免繳納印花稅

    (臺中訊)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經政府機關核准立案之公私立幼兒園處理公款所書立之憑證,比照公私立學校免納印花稅;未立案之幼兒園所出具之憑證則應每件按金額千分之4繳納印花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坊間各類才藝班、補習班、安親班……等,因收取費用所開立的各項憑證、收據,除由政府機關及公私立學校辦理者,可依規定免納印花稅外,其由團體、私人或公司行號所辦理者,雖經各該主管機關立案或備案,仍未具公私立學校性質,依法仍應按收據金額千分之4繳納印花稅。

    有關地方稅之相關規定,如有任何問題,可撥打0800-000321免付費電話或04-225850001接全智慧客服中心,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 市府分類: 財政稅務
  • 最後異動日期: 2024-03-05
  • 發布日期: 2024-03-05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東勢分局
  • 點閱次數: 122
至頁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