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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或金融機構因併購而移轉土地所有權時,可記存土地增值稅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企業或金融機構在進行公司合併、收購及分割等併購行為而移轉土地所有權時,可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土地增值稅記存於取得土地之公司名下,暫不繳納

稅務局進一步說明,依據企業併購法第39條規定,須為依公司法設立之股份有限公司,公司進行分割或依企業併購法規定收購財產或股份,而以有表決權之股份作為支付被併購公司之對價,並達全部對價65%以上,該次土地移轉應繳納之土地增值稅,可記存於併購後取得土地之公司名下,於再移轉時應一併繳納。

如您有任何稅務問題撥打該局免費服務電話 080000032104-225850001轉全智慧客服中心,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 市府分類: 財政稅務
  • 最後異動日期: 2024-02-20
  • 發布日期: 2024-02-20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 點閱次數: 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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