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Enter到主內容區
:::
現在位置 首頁 > 公告資訊 > 稅務新聞
  • 友善列印
  • 回上一頁

車輛借他人使用,牌照稅違章仍以原車主為裁罰對象

 

    (台中訊) 台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有車主長期將車輛借給朋友使用,並約定使用期間的牌照稅由朋友繳納,沒想到日前卻接獲罰單,原因是被查獲逾期未繳納使用牌照稅,且使用公共道路。車主不解,車輛使用人並不是他,處罰的對象應該是使用人而不是車主。

 

    稅務局進一步說明,使用牌照稅之違章以所有人為處罰對象,「車主不明」時才會處罰使用人,未繳納使用牌照稅之車輛,被查獲使用公共道路,不論係車主自己使用或借供他人使用,因無車主不明之情形,自當以車輛所有人為處罰對象。

 

    稅務局籲請民眾,違反使用牌照稅法所處之罰鍰不輕,而且可以連續處罰。請注意相關規定並按期繳納每年之使用牌照稅,以免受罰。以上如有任何疑問,歡迎利用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04-225850001接電話客服中心,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 市府分類: 財政稅務
  • 最後異動日期: 2024-02-05
  • 發布日期: 2024-02-05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 點閱次數: 168
至頁頂